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秋茂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上字第575號薛秋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傳票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川傑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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