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溪圳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5
6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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