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臻儀
李璟涵 黃博威 陳逸翰 張詩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王素娥
林文雄 林文石 林文濱 林淑英 林淑慎 林淑惠 林淑華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8,318元【計算式:1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8,000元×面積317㎡=8,876,000元;122-3、122-1、122-4、12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138元×面積111㎡(1+96+3+11)=3,012,318元;8,876,000元+3,012,318元=11,888,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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