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炎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昱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109年度橋簡字第24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