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源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00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