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433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吳義芳
訴訟代理人  蔣沛沂
被   告 聖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四日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
於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
以書狀提出組織規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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