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8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明 和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榮峰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8年度橋簡字第8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48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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