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已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3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0年8月間至80年9月28日│80年4月下旬至80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1956號│度偵字第9417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2年度易緝字第499號│82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判決日期│82年7月5日│83年1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2年度易緝字第499號│82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確定日期│82年7月29日│83年1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罪名│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0年8月間至80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9417號等││├───┬────┼────────────┼────────────┤│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判決日期│83年1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3797號│││├────┼────────────┼────────────┤││確定日期│83年1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