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4、5所載,與附表編號1、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 陳禮成 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4、5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強盜等罪,除附表編號1、3之犯罪外,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51條第4款規定:「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核受刑人所犯,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依法不再執行他刑。又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2、4部分不得抗告,其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竊盜│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犯罪日期│88.06.21.│88.06.01.起至│88.06.25.││││88.08.月中旬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年度案號│7007號│7007號│700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上重訴字第28號│89年上重訴字第28號│91年上重更一字第48號││實├──────┼──────────┼──────────┼──────────┤│審│判決日期│91.07.04.│91.07.04.│92.03.2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上重訴字第28號│89年上重訴字第28號│92年台上字第47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7.26.│91.07.04.│92.09.04.│├─┴──────┼──────────┼──────────┼──────────┤│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刑法第271條第1項││││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不予減刑│合│不予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備註││││└────────┴──────────┴──────────┴──────────┘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2.11.月起至│88.06.月初某日起至││││87.08.20.止│88.09.30.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7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年度案號│7510號│1031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8年訴字第199號│89年訴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期│88.11.30.│89.02.2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88年訴字第199號│89年訴字第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07.24.│89.03.25.││├─┴──────┼──────────┼──────────┼──────────┤│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款││├────────┼──────────┼──────────┼──────────┤│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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