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29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六一-MJ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乙○○處罰鍰新臺幣壹仟玖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壹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並未收到本件違規通知單之郵局投遞通知,逾期之責任不應由伊承擔等語,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五十八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行經台一線三百二十三點五公里南下處,因行車時速已達八十五公里,超過當地之最高時速限制七十公里,乃為警逕行舉發,有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為憑,受處分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狀中對此亦無異詞,其有上開交通違規事實,已堪認定。按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受處分人雖辯稱未收到舉發通知書等語,惟本件受處分人乙○○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仍設籍於「臺中市○○○路○○○號四樓」,且迄今並無任何變更遷出紀錄,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而本件舉發通知單經舉發機關即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以大宗掛號郵寄受處分人所有車輛之車籍地,亦與前揭地址相符,因郵局投遞未果退回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寄存於臺中公益路郵局,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中監中字第0九五0一0三三0二號函、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送達證書各一份存卷足參。則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自生合法送達效力。綜上所陳,受處分人上開所辯均非允當,無足採信。
四、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據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九百元,並無不當。惟原處分機關於裁決書內僅處以罰鍰,漏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除處上開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自有未合。受處分人提起本件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處分既有前揭違法之處,自應予撤銷。另由本院依首揭規定諭知受處分人處罰鍰一千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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