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信宏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進
陳秋香 被告 曾文龍 上列被告曾文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林福來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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