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欣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欣學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欣學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爰審酌本件交通事故係因被告與告訴人均有過失所致而造成告訴人之傷害、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害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