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毅乾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梁毅乾自民國一00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梁毅乾因侵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0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