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縣新營市○○街○○號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之一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