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三、經查,受刑人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送達證書影本三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二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二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