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