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份、送達證書四份、拘提報告書二份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