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六三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一號),並已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