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附帶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2,429,395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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