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離婚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委任狀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與首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