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被   告  鄭乾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鄭乾榮發支付命令,經被告鄭
乾榮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視為起訴。茲原告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通知原告補
正,並於103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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