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薛麗鈴
       林春成
       薛仙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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