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薛麗鈴
林春成
薛仙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