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4號債權人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債務人 艾伯霖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予駁回;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1,991元之本息,其中新臺幣3,000部份屬違約金,因未見該違約金有得加計利息之約定,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該違約金得併入本金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惟債權人迄未就該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釋明,是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部份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