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原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宏銘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銘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宏銘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