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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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聲字第3號聲請人 李登昇 上列聲請人與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明文。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即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與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狀內僅記載「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等字,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按照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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