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卓昭伶 被告 何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肇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何肇哲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