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2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友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6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除事實欄第三行中「以不詳方式」更正為「以啟動電門所方式外」,於如附件所示)。
二、上訴人即被告金友光(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並承認:監視器上所拍攝到影像確實是我,量刑部分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見本院審理筆錄)。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量刑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且本院另再參酌被告之前有多項前科素行(參照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累犯部分不再重複評價)等情,認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無過重或違法之處之情事,尚稱妥適。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育德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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