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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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家樺 、 黃佩珊 、 黃曉羚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等三人為被繼承人 黃林秋蘭 之繼承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18,661元,然卻提出被繼承人 黃仁和 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黃仁和為被繼承人而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本院查詢函,是聲請人所提之證明文件均與本件無涉。是以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以被繼承人黃林秋蘭之繼承系統表及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查詢函,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