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長佑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長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佑因誣告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長佑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82號、1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另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106年度簡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該緩刑宣告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9號裁定撤銷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08年4月16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6月18日,並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795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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