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 曹瑞蓮 訴訟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被告 梁氏 秋莊訴訟代理人 周易 律師
周岳 律師被告鼎藏晶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忠翰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律師被告 陳珮妤
邢宇得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