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柴志華 上列原告柴志華與被告 黃正坤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計算式:60萬元+67萬元=1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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