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88號原告 楊惠珠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高俊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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