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宇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宇均企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璿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