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沈德銓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112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靜宜附表一: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給付總額1請求金額218,729元2利息218,729元113年6月8日113年9月4日14.83%7,909.42元3違約金218,729元113年7月9日113年9月4日1.483%515.45元總計227,154元附表二: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給付總額1請求金額455,747元2利息455,747元113年6月14日113年9月4日14.63%15,161.89元3違約金455,747元113年7月15日113年9月4日1.463%949.9元總計471.859元附表三: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年息給付總額1請求金額90,554元2利息90,554元113年6月29日113年9月4日13.73%2,316.3元3違約金90,554元113年6月30日113年9月4日1.373%228.22元總計93,099元附表四:
227,154元+471,859元+93,099元=792,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