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美宏 被告 林莅群
李羿伸 李智源 賴文東 蕭詠勵 李嘉明 李辛茹 陳雅玲 賴賢隆 (住不詳) 游勝豐 (住不詳)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113年度自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林美宏自訴被告林莅群、李羿伸、李智源、賴文東、蕭詠勵、李嘉明、李辛茹、陳雅玲、賴賢隆、游勝豐偽證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自第3號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是應依上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彥端【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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