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余一世 被告 李豪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