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當事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等十四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區○○段二小段七七六一地號之公告現值(應提出最近之土地登記謄本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全部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請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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