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9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高雅敏法官朱瑞娟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