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31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65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4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5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原判決之繕本,然未據提出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炳禎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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