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
丁○○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2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