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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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而將其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傳拘均未到案,並經聲請人註明如未到案應沒入保證金等語,惟被告仍未遵期到案執行,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