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子哲 住台北市○○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佳柔 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