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溫吳麗卿 被告 王永安 男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葉雅鈴 女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被告 邱逸傑 男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選上訴字第1818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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