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514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士傑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5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侯士傑對於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一、二、四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侯士傑就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一、二、四部分,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5條、第304條第1項之罪(後二條項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茲對本院就犯罪事實一、二、四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