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多加 被告 蔡森大 被告工學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蔡森大上列被告蔡森大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158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2,670,455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蔡森大為工學天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A棟地下停車場鐵捲門及紅外線感應設施之設置、管理未當,致原告受傷,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森大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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