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689號聲請人 黃榮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黃客文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客文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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