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一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定盛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高馨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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