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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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魏一鳴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振芳 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30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