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97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