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訴字第102號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廖春玉